用好公益诉讼守好长征红色资源
法治日报
2026年10月19日
□ 梁鸿飞
今年是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年初部署开展了“益路长征·赓续守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近日,最高检选编6起典型案例,保护对象涵盖革命旧址、战斗遗址、红色标语等。在这些案件的办理中,检察机关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过往的惯例和局限,实现了“治标更治本”的良好效果,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文化遗产保护案件提供了示范引领。
超越以“事实损害”为前提的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方式,推动形成红色资源保护的风险预防治理模式。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基于举证责任的考量,一般以事实损害的发生为行政公益诉讼启动的前提条件。然而,诸如文物保护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若固守将事实损害作为启动的前提条件,则可能产生不可逆的后果,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也会被局限于“司法救济”。从这批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已经开始根据案件的类型,通过充分的专业分析,将损害风险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譬如,在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二十五军指挥部旧址(红军标语)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发现长征革命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形后,通过邀请文物保护专家参与调查核实等方式,证实违建项目引发文物安全隐患、历史风貌破坏风险,由此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从而实现了预防性保护。
超越单点保护,向全域系统治理转变,因事为制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在过往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聚焦于某个案件的具体问题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红色资源基于历史事件积淀形成,有其历史轨迹与脉络,如果按照以往的操作方式,则难以实现全面保护。从该批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已然立足红色资源的历史轨迹实行全链条保护,以更好回应红色资源保护的现实需要。譬如,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军长征胜利会师地革命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对红军长征途经固原的行军路线、战斗遗址、重要活动及革命旧址等36处长征文物、革命文物逐一进行详细勘查,就存在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对普查考证后符合条件的革命遗址遗迹及时申报为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可见,检察机关并未局限于某一处场所问题实施行政公益诉讼,而是依循辖区内红军长征路线梳理与收集红色资源保护问题,既要求行政机关采用多种行政方式改善红色资源的整体环境,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和毁损风险,又要求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确认”作业,对红色资源进行更广泛、更周全的保护。这有助于实现长征沿线文物的连片保护、整体保护、协同保护,弘扬长征精神。
超越“就事论事”的法律监督方式,加强与行政单位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终结,检察机关通常以治理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作为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标准。然而,当公益诉讼的外部压力退出后,行政机关很可能不再继续推进相关治理工作,问题可能故态复萌。从该批典型案例看,检察机关已开始介入行政计划的编制,以期建立红色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譬如,在福建省龙岩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中央红色交通线”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审判机关裁定终结诉讼后,检察机关与宣传部门、党史研究部门、文旅部门等共同制定《“中央红色交通线”旧址保护利用暨成果转化行动方案》,由此检察机关既切实介入了行政计划的编制,也为后续的监督提供了指引和参考,有助于实现红色资源的全流程、系统性保护。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中的创新与突破,对于保护长征文化遗产、传承长征文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生态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其他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提供了借鉴与启示。案件办理积累的经验也推动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不断演进,既产生即时治理成效,也在秩序层面构建起风险预防屏障。
(作者系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