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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助力惩治金融腐败防范金融风险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披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法治日报      2023年08月23日     
  □ 本报记者 张昊
  
  8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准确认定金融领域新类型职务犯罪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提供参考借鉴。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桑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围绕当前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该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等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
  最高检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652人,贪贿类犯罪占比最高,其中,受贿罪411人,贪污罪149人,占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人数的85.89%。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一般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实施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
  “与常规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相比较,金融系统腐败具有四个特点。”这位负责人结合近年来检察机关办案情况进行了介绍。
  “第一个特点是涉案主体身份复杂,覆盖面较广。”这位负责人说,涉案人员所在单位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大国有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国有金融企业,犯罪主体覆盖金融领域高级领导干部至一线经办人员等各个层级,其中单位领导犯罪情况较为突出。指导性案例中所涉主体均为单位的中高层领导,这体现出金融领域各环节权力寻租空间大、监管薄弱的状况。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介绍说,由于国家加大对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改制重组的力度,部分金融机构由国有公司改制成为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投资主体多样、股权结构复杂,内部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招录方式各有不同,给审查认定涉案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是否履行公务职责、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及罪名认定等带来困难。
  “第二个特点是金融领域特有的权力和资源成为攫取私利的工具。”这位负责人说,金融领域拥有稀缺的行政权力和巨额资金配置权,权力和资本勾连纽带的机会更多,犯罪行为涉及权力寻租、内幕交易等多个方面,从职务犯罪涉及的业务范围来看,案件几乎覆盖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角落。
  “第三个特点是犯罪手段复杂隐蔽且具有专业化。”这位负责人说,金融领域腐败分子很多精通监管规则,熟悉市场操作,犯罪手段从过去的直接以权谋私转化为利用专业知识、通过金融业务程序进行作案。实践中,借用资本运作等市场行为实施权钱交易的情况也很常见,如以期权、股票发行、资产置换等市场经济手段为掩饰进行利益输送。
  “第四个特点是危害后果更严重。”这位负责人说,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与国有资产损失等危害后果之间存在“涟漪效应”,数十万、百万的利益输送可能造成数十倍乃至更大的国有资产损失,同时金融腐败常伴生金融违规经营、金融监管“注水”等情况,严重损害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信誉,甚至引发金融风险外溢至实体经济。
  对于本批案例的指导性意义,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从多个方面解决了司法办案中的难题,如加强对金融腐败犯罪手段的分析研究,穿透“合法外衣”揭示行为本质;深入研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增强检察机关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为金融领域反腐“赋能”;将追赃挽损贯穿于司法办案始终,依法能动履职。
  检察机关在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检察机关要始终保持金融反腐的高压态势,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和配合,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惩治和威慑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既要依法办理好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也要打击各个领域和环节的“金融蛀虫”,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
  “坚持‘一案双查’,加大在办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中同步审查洗钱等衍生犯罪问题力度。在提前介入阶段要严格审查对洗钱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加强与监察机关的会商交流和跟踪反馈;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法定追诉条件的洗钱等犯罪,依法提起公诉,筑牢金融风险防控的堤坝。”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透露,近期,最高检拟针对办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相关法律适用以及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工作协作配合等问题加强研究、制定意见,确保执法、司法标准相统一。
  “在加强诉源治理方面,提升法律监督的力度和准度。”这位负责人说,检察机关探索数字“赋能”职务犯罪检察,及时发现、深度剖析金融风险环节和点位,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相关问题,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韧劲”。同时,积极探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从源头推动金融环境的净化。
  本报北京8月2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