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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保障双循环发展格局行稳致远

法治日报      2023年08月23日     
  □ 金星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国内大循环以内需为动力,旨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它不仅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也体现了以需求为导向来配置资源的经济发展原则。畅通的国内经济循环,可以不断提高国内经济的供给质量,也使得国际经济更依赖中国的供应链和产业链,更依赖中国巨大的消费市场,从而促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笔者认为,必须通过法治方式打破经济循环各环节的梗阻,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对于国内大循环,第一,在生产环节要实施创新发展。通过法律制度鼓励企业创新,稳定企业盈利预期,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推动消费升级;修订企业税收法律制度,适当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健全税收减免和缓缴等征管制度,严格落实中央有关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建立健全普惠制金融法律制度,探索建立信贷保险法律制度,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按照平等原则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企业创新扶持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关键领域的技术创新、开发与利用;健全科研机构-企业协同创新法律制度,着重在人事关系、业绩考核、成果权属、利益分配等方面建立稳定有效的法律机制,强化技术的开发与有效转化;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探索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以及技术人才等的退休制度,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同时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二,在分配环节要推动收入增加。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修改税收法律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劳动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对知识、技能、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贡献给予精准回报,加快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的收入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收入,进而培育更多的中等收入群体;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明确中等收入人群倍增计划目标以及中低收入人群减半计划目标,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持续做大做强国内消费主体规模。
  第三,在流通环节要构建高效统一的流通市场。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来降低流通环节的各种成本,提升企业的投资与生产的意愿;强化国内统一市场建设,消除阻碍商品和要素流动的各种制度壁垒;构建国内统一市场,通过政策法律精准设计和有效执行,解决港口、铁路、公路基础设施链接短板,形成无缝对接物流网络,降低物流运输成本;优化国内产业空间布局,畅通不同区域之间的要素、商品、服务、信息流通的渠道,打通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循环,实现东部率先发展、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在梯度差异上有效衔接,大力提高国内市场一体化水平,提升流通效率。
  第四,在消费环节要提升消费能力提振消费信心。守住保企业、稳就业的底线;健全鼓励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法律,加快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新格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金融扶持、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采取积极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促进国内消费提质升级,积极培育智能化、绿色化产品和服务等新型消费,加快创造国内消费增量的新增长点;健全消费信贷法律制度,提振居民的消费能力;持续推动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改革,提振居民的消费信心,不断释放消费需求潜力。
  对国际经济循环,要利用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扩大进口,促进高质量利用外资,使国内大循环所需要的国外资金、技术、人才、服务等走进来,同时推动我国优势企业以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自主品牌、营销网络等为依托,带动技术、标准、产品、服务等走出去。第一,推动“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的法治化。第二,推进与相关国家签订FTA协议。加快中日韩RCEP、中欧BIT、中英BIT等贸易协定的谈判,推动CPTPP谈判。第三,推动上合示范区法治建设。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侵权违法行为加倍赔偿制度等,进一步推广“国民待遇+负面清单”贸易制度,深度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第四,深化自贸区自贸港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规则,降低外资准入门槛,完善和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等法律制度,按照市场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环保标准、纠纷解决机制等与世界通行经贸规则的对接。第五,持续完善并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律。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提升产业链的根植性、稳定性,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第六,积极参与国际经贸领域相关规则的制定。利用我国在数字经济上的发展优势,抓住机遇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加强基于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在全球经济治理中提供中国经验、贡献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