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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之轨

法治日报      2025年03月19日     
  □ 黎 明

  《韩非子·有度》中讲:“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这一段话大意是:纠正过失、追究邪行,治理混乱、判断谬误,摒弃多余、匡正错误,统一民众行为的规范,没有比法律更好的了。这大概是法律“轨道论”的最早出处,体现了法家“以法治国”的基本主张,其积极意义和局限性都值得深入思考。
  早在韩非子之前,管仲提出,“威不两错(通‘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商鞅改法为律,提出“壹刑”思想,强调法律“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并在变法实践中形成“能耕能战”“利出一孔”的社会流动通道,实现刑无等级、功不抵过,打破了西周以来“刑不上大夫”的贵族特权传统。特别是推行“军功爵制”,以“斩一首者爵一级”为准则,建立“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的新制度,将二十等爵制与田宅、仆役等物质奖励直接挂钩,打破了世卿世禄制。云梦秦简中的《军爵律》显示,奴隶斩首可赎身,工匠杀敌可授田,实现了阶层跃迁的制度化。这一做法将个人利益与国家需求高度统一,以精准的标准化设计推动全社会整齐划一。
  韩非子“一民之轨”思想是对先秦法家理论和实践的高度凝练和升华。他强调“法者一以居之,长此以治天下”“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他认为,法律具有普遍性、统一性、明确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平等适用于所有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他主张,法律是衡量天下事务、统一社会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基本准则。这种思想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具有进步意义,打破了贵族特权,强化了中央集权,推动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对后世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积极影响。
  在《韩非子·内储说上》中,韩非子引用孔子的话说,将灰烬丢弃在道路上虽是小过,但可能引发更大的冲突和风险,必须严惩,主张通过“弃灰于道者黥”来威慑民众,防止小过演变为大乱。这种严惩小过的预防性刑罚主张,反映了法家过度强调“轨”的强制性,压抑社会活力。而秦朝将“一民之轨”思想极端化,以严刑峻法控制社会,过分挤压必要的个人自由空间,给后世留下了深刻教训。清代《四库全书》在总结历代治乱兴衰的经验时讲,“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为盛世所不尚”。法律不是万能的,刑罚更不是。法律调整范围具有明显的边界,其作用发挥有赖于人和环境。在道德领域,许多行为虽然违背公序良俗,却不宜一概用刑罚进行规制。在情感领域,法律的介入更需格外谨慎。
  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法律在维护秩序和激发活力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这个意义上讲,“一民之轨”思想的现代价值应当是,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公民自由行使权利而又“不逾矩”,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治理“放得活”而又“管得住”,保障全社会秩序井然而又充满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