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静谈检察工作数字化——
是新时代检察监督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法治日报
2025年03月19日
山西大学法学院武静在《法学杂志》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大数据在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中的适用路径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新时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日渐扩大,在生态文明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环境污染治理等领域,新型法律问题不断出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式和标准面临着挑战,如何保证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检察机关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社会系统论认为,社会系统面对结构变化时具有自我控制的能力,法律运行体系中的司法案例在保持制定法稳定的情况下,运用法律解释等手段从已有法秩序中找到足以解决这些新问题的方法。不论是法院审判,还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类案都具有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司法权威的功能。检察机关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赋予检察指导案例独特的价值。
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与大数据信息通过资源共享,共同构建了大数据时代下的社会共生体系。大数据“容量大、种类多、速度快、价值密度低”的特性,突破了传统知识获取的局限性。大数据通过特定算法对信息进行分析、推理和预测,有助于挖掘出事物之间潜在的关联,给用户带来更加智能的体验。它改变了总结案例经验的历时性特点,将过去积淀很长时间才能完成的搜索与学习过程变成一个瞬时即可完成的任务。大数据信息作为客观的社会资源,已然融入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进程。
检察工作数字化不仅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也是新时代检察监督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检察机关在实施法律监督的过程中,不断探索数字技术与法律监督职责的融合方式。大数据的应用,使检察机关能够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检察案例的规范管理、深入学习和有效利用,充分挖掘类案的规范性,发挥类案的指导价值,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检察监督法治功能的全面实现。大数据的数据监测技术、类案图谱功能以及算法理性有助于检察指导案例的形成、识别和适用。与此同时,碎片化、冗余性的大数据信息以及大数据关联性分析技术极有可能弱化指导案例的权威性、准确性与案例推理的逻辑因果性。唯有以法治化方式规范大数据的运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大数据可能引发的风险,确保大数据能够优化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才能实现法治实践的智能化与智能技术的法治化。可通过规范案例文本的数字化表达方式、完善案例的数字化协同公开机制、坚持法律方法引导大数据技术等举措,增强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