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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栏

法治日报      2025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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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彦峰、韩亚丽:本院受理江阴领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参加人诚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5(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人民法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怀红芳:本院受理张学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刘二堡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杨成(公民身份号码533224********3116):本院受理原告朱明星与被告杨成、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径圆(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鉴定申请书(鉴定事项:请求对朱明星的肢体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B705法庭进行质证谈话,并于谈话日后的下一周周二上午9时在本院B111法庭选取鉴定机构,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杨巧红(412828********1221):本院受理(2025)津0103民调1810号原告于帮华与被告杨巧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姬振云(130921********5623):本院受理(2025)津0103民调83号原告滕文占与被告姬振云、杜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葛保林(130921********1014):本院受理(2025)津0103民调1396号原告丁然与被告葛保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孙期(360428********092X):本院受理(2025)津0103民调112号原告季学全与被告孙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中沛建设(贵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腾冲市腾越镇永达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诉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云0581民初6420号判决书。(判决:1.原告腾冲市腾越镇永达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云南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中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2023年10月20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于2024年12月6日解除;2.由被告云南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中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腾冲市腾越镇永达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截止2024年12月6日的租金198022.88元,并支付原告自2024年12月7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由被告云南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中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腾冲市腾越镇永达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钢管89070米(1.2米长钢管10100根,12120米;1.5米长钢管6300根,9450米;2米长钢管4100根,8200米;2.5米长钢管3900根,9750米;3米长钢管3400根,10200米;3.5米长钢管1600根,5600米;4米长钢管700根,2800米;4.5米长钢管700根,3150米;5米长钢管400根,2000米;6米长钢管4300根,25800米)、扣件51800套(十字扣件44300套、直接扣件4300套、活动扣件3200套)、顶托8950个、套管4650个(若不能归还实物,按钢管10元/米、顶托9元/个、十字扣件3元/套、直接扣、活动扣件4元/套、套管5元/个折价计算赔偿款);4.由被告云南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中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腾冲市腾越镇永达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自2024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钢管89070米、扣件51800套(十字扣件44300套、直接扣件4300套、活动扣件3200套),顶托8950个、套管4650个为基数,按钢管0.003元/天/米、扣件0.003元/天/个、顶托0.01元/天/个、套筒0.01元/天/个计算支付建筑材料占用费;5.由被告云南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中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腾冲市腾越镇永达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000元。6.由被告中沛建设(贵州)有限公司对贵州中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7.驳回原告腾冲市腾越镇永达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92元,由原告腾冲市腾越镇永达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7277元,被告云南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中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被告中沛建设(贵州)有限公司负担1541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