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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栏

法治日报      2025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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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起诉被告杨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刘金海、高风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东光县飞花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海、高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拍卖程序,原告东光县飞花焊接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拍卖你们双方共同共有的位于东光镇东兴路东侧富祥小区3号楼3单元601室(房产证号:东城2011612-1-2号,建筑面积120.84平方米)。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冀0923执恢552号拍卖裁定书及相关评估拍卖材料,现传唤你请于2025年3月26日到东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相关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逾期上述材料将视为送达。选取评估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7日(2025年4月29日)的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到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技术室选取,选取评估机构后第6日(遇节假日顺延,2025年5月12日上午10时)到评估标的物所在地勘验现场,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利。参加勘验后30日来领取评估报告书、评估告知书,待领取报告书15日内就评估结论向我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期限届满后,我院将依法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网络拍卖。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6110号 彭泽: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星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5月8日10点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无锡戚氏尚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被申请人无锡戚氏尚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锡山环罚决〔202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205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资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无锡可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被申请人无锡可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锡山环罚决〔2023〕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205行审45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资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无锡盛伟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被申请人无锡盛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锡山环罚决〔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205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资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罗永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善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4)青2821民初470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案由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包玉梅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蔡红春:我院受理的原告唐君记与被告蔡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新2828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为止期间的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鄂州航鸿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彭成鸿):我局受理你公司职工杨文杰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你邮寄送达相关文书无人签收。为保障你公司举证权利,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鄂0800工伤举证〔2025〕00019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27-60358535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邢永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利凯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永明、临沂福亿家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临沂福亿家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4)鲁1302民初25306号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302民初2530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货款38000元及利息,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企业北京京冶世达经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吊销已满三年,拟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现登报申明,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财务章、公章已丢失,申明作废。
  本企业投资人北京京冶世达经贸有限公司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本企业投资人北京京冶世达经贸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附联系方式、电话:1391129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