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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继国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以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为立足点

法治日报      2023年12月27日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殷继国在《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论阐释与规范再造》的文章中指出: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是审查机构判断政策措施是否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准则,体现了国家在处理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竞争政策与经济政策三对关系时的基本立场。在处理竞争政策与经济政策关系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扮演了“守门人”角色,从源头上对产业政策、招商引资政策等经济政策的竞争效果进行“把关”,防范经济政策越过政府干预的应然边界。现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以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为立足点,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基本厘定了市场与政府的边界,以期解决政府干预过度的问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通过审查标准纠正政策措施中排除、限制市场自由竞争的内容,实现市场公平竞争。
  我国现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体系由4项一级标准和18项二级标准构成,在审查实践中暴露出审查标准因缺乏实质性和差异化审查标准而显得过于僵化、部分列举式审查标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审查标准与相关法律制度缺乏有效衔接等问题,不利于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应有功能。
  作为公平竞争制度框架的重要内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规范再造应当立足于协调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等经济政策关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聚焦于政策措施的竞争影响,增强审查标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首先,提炼公平竞争审查的实质性标准。应当确立竞争效果标准和合法性标准作为实质性审查标准,其中,竞争效果标准是主导性标准,合法性标准是补充性标准;其次,针对重点领域和行业制定差异化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再次,进一步完善列举式审查标准。明确列举式审查标准中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细化列举式审查标准的基本内容;最后,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与相关制度有效衔接的机制。
  (赵珊珊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