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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张小狗公告送达(2023)豫0202知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小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00元;二、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张小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於建富:本院受理原告李阳阳与被告於建富、杭州宝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23)豫020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於建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阳阳违约金32010.38元;二、驳回原告李阳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29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506元,由被告於建富承担1160元,由原告李阳阳承担234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及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费金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被告费金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费金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信用卡本金99,993.78元及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标准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孔显红、吴林臻:本院受理原告郑金卉与被告孔显红、吴林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林臻、孔显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郑金卉13,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3,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郑金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宇航: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力宇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宇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宇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力宇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2,137.80元;二、原告吉林省力宇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高宇航名下的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红星支行的车牌号为吉A79XR1的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42,137.8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吉林省力宇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郜峰、焦作市天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永立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825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永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原告李永立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邓珣: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斌与被告邓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司欠我司慈溪市新城河区块一期改造PPP项目新城河东侧(三北大街-北二环路段)地下停车场桩基工程。该案已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3浙0282民初6482号生效判决),判决贵司给付工程款1725191.03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用。现我司于2023年12月4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由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贵司主张上述转让债权。根据我司与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约定,请贵司可将以上款项直接归还给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及帐号: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新兴支行10428201040006874,联系电话15305109839)
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
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贵公司已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5)吴江执字第00151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81,358.32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贵公司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李长远: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1)苏0509执156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94676元(其中2023年11月16日提存94676元、2023年11月17日提存20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余方龙、吴秀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3年11月1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7)苏0509执4964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0194元(退赔金额中余方龙10194元,吴秀珍1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曹海林: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518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6,566.91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7)苏0509执102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人金明观与杨尔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2,871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4)吴江执字第118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史霆与被执行人陆羽、翁燕红、陆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41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3年1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08)吴江执字第093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人尹立军与被执行人吴强、凌晓、上海浦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645.17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提存受领人: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将(2022)苏0581执6798号潘叶飞、惠怀友罚金(敲诈勒索罪)一案执行款261700元提存到本处。请于2028年11月24日之前,持有效证件及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到我处领取。法院联系电话:0512-52344232,法院联系人:徐鑫,联系地址:常熟市九里大街30号,邮编:215500。公证处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颜路99号,电话:0512-52079712。
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
提存受领人: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将(2022)苏0581执6855号曲振良、罗列纯、朱爱军刑事财产刑一案执行款6361元提存到本处。请于2028年12月7日之前,持有效证件及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到我处领取。法院联系电话:0512-52345949,法院联系人:章磊,联系地址:常熟市九里大街30号,邮编:215500。公证处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颜路99号,电话:0512-52079712。
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
提存受领人: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将(2022)苏0581执5233号王如兰、孙德刑事财产刑一案执行款107595.24元提存到本处。请于2028年12月7日之前,持有效证件及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到我处领取。法院联系电话:0512-52345949,法院联系人:章磊,联系地址:常熟市九里大街30号,邮编:215500。公证处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颜路99号,电话:0512-52079712。
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
提存受领人: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将(2023)苏0581执5888号张闯刑事财产刑一案执行款3990元提存到本处。请于2028年12月11日之前,持有效证件及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到我处领取。法院联系电话:0512-52340195,法院联系人:邵英 胡晓阳,联系地址:常熟市九里大街30号,邮编:215500。公证处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颜路99号,电话:0512-52079712。
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