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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维护黄河淤背区土地开发利用秩序

运用法治手段保障黄河安澜

法治日报      2024年06月06日     
  黄河保护法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黄河保护法施行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与黄河行洪安全隐患有关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被告常某龙、常某峰等人与山东东阿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东阿河务局)签订《东阿黄河淤背区开发种植协议书》,承包黄河淤背区土地,期限自2018年3月至2026年3月。种植内容约定为种植经济林、果树、绿化美化树种、苗圃等,不提倡种植杨树,禁止种植小麦、玉米、棉花等高秆农作物。
  2023年3月,原告谭某祥与常某龙、常某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为此支付6万元承包费。签约时,谭某祥表示租赁该块土地欲种植玉米,常某龙表示可以种植,也未向谭某祥出示与东阿河务局签订的种植协议及告知相关禁止性约定。
  后东阿河务局在巡视过程中得知谭某祥欲在案涉土地种植春玉米,告知黄河流域淤背区禁止种植高秆作物。谭某祥即停止作业。双方多次协商种植事宜未果,引发纠纷,并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聊城市中院认为,黄河淤背区的开发使用应当遵守黄河河务管理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案涉《东阿黄河淤背区开发种植协议书》中关于种植范围的特别约定不仅是常某龙、常某峰的合同义务,也是履行黄河保护法的法定义务。常某龙、常某峰向谭某祥转包案涉土地时,隐瞒该块土地禁止种植高秆作物的事实,导致谭某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聊城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由常某龙、常某峰向谭某祥返还承包费6万元。
  
【法官说法】
  聊城市中院环资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王玉东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黄河河道承包经营土地违反管理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案件。黄河淤背区是为加固黄河堤防,通过抽取河流泥沙堆积于黄河两岸之外形成的地块,是黄河防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涵养水源、增强工程抗洪能力、提供防汛材料等作用。开发利用黄河淤背区应遵守黄河河务管理规定,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则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聊城市中院严格执行黄河保护法的规定,依法判令当事人解除合同、返还财产,维护黄河淤背区土地开发利用秩序,消除黄河行洪安全隐患,运用法治手段保障黄河安澜。
  进一步而言,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也是推动黄河流域保护治理的治本之策。人民法院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就要在司法办案中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自觉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协同服务创新发展战略,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以司法之力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本报记者张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