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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栏

法治日报      2024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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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孜买提·阿依达尔汗:本院受理艾日丁乔龙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罗布加:原告才恒拉布吞与被告罗布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青282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梁桂月: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成武与被执行人李亮、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本案的给付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亮、梁桂月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旗口镇康乐小区一号楼三单元东户房产一处。责令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领取(2014)大执字第01627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及关于选择评估拍卖专业机构的函,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白华:本院受理周世全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郑美丽:本院受理贺小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4)豫0402民初2028号 黄国东: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泰瑞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贵州胜隆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昌平与张友权、贵州胜隆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2732民初58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30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董长达:本院受理原告黄月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爱苗学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营山县淑敏超市与被告四川省爱苗学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朝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四川省爱苗学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营山县淑敏超市支付货款67,500元;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四川省爱苗学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营山县淑敏超市退还保证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1,61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省爱苗学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罗平:本院受理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川1322民初20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4日上午9:30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湖北丹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丹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需对被执行人湖北丹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大冶市罗家桥街道长乐大道与铜都大道交汇处电子信息配套产业园20#厂房内机器设备等物品价值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到大冶市人民法院参加选择评估机构,如不按时到场,不影响摇号结果确定。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黔西南州中大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刘光军、黄永华、黄永国:本院受理郑德美因与范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支行、范琴、黄永华、范敏、刘光军、黔西南州中大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黄永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3民终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郑德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林茂玉:本院受理上诉人向成江因与被上诉人贞丰县齐全兽药行、林茂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3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吴传芝、柏仕祥:本院受理上诉人柏成蕊与被上诉人贺敏,原审被告柏仕祥、吴传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3民终8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尹磊磊:本院受理原告涡阳县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民终2387号 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宏能天木建设(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方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宿州置业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超、原审被告赵雪山、第三人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宏能天木建设(宿州)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第三日开庭,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7月9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航:本院受理的(2024)川1322民初2124号原告四川信合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航,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 2024年7月25日下午03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5082号 叶武斌:本院受理原告叶松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许国俭:原告周珍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张洪玮:本院受理原告七星关区兰卡百货经营部与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摩杰音乐酒吧、吴昌勇、张洪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16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李富贵:本院受理原告邱荣禄诉被告李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0502民初69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杨华:本院受理杨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各一份。自公告之日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永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黄远芳:本院受理原告肖荣全诉被告张坤玄,第三人万云飞、万建、王伟、唐书科、黄远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荣全通过本院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的上诉状、本院的上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应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民事审判庭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逾期不提交答辩状,本院按规定移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71号之三 2024年5月30日,浙江供力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供力电气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终结浙江供力电气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浙江供力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审核、表决,确定了债权人身份和债权金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总额为1,851,820.3元,浙江供力电气有限公司欠法院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8,626.03元。根据管理人调查,浙江供力电气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为52,068.19元,扣除破产费用、预留费用、管理人报酬等费用后,余款41,981.45元用于清偿划入职工个人社保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浙江供力电气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现已分配完结,该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裁定终结浙江供力电气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刊登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与邵荣丽、崔红、崔岩”公告中“邵丽荣”更正为“邵荣丽”,特此更正。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平综执催字〔2023〕SL0039号
付德宝(身份证号:3713261985****7312):本局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处罚决定(平综执罚字〔2023〕SL0039号),决定对你处罚2万元。你于2023年11月20日收到后,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缴纳罚款2万元和加处罚款2万元。你收到本催告书后,对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的,可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电话:0539-4682160。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