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督察利剑守护美丽中国
法治日报
2025年05月21日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牢固树立督察制度的刚性与权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系统推进督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 巩 固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作出全面规范,进一步夯实了环保督察的制度基础,为更好发挥督察利剑作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重要保障。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根本在制度保障。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受落后的发展观、政绩观影响,环保积极性不高,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严,对中央决策部署执行不力,造成严重的环保欠账。能否以制度化方式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见效,至关重要。在此背景下,环保督察应运而生。自2015年开展试点探索算起,环保督察已走过近十年风雨历程。
作为一种监督问责机制,环保督察具有几大特点: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地方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为主要督察对象,全面压实环保责任。主要在省级层面开展,规格高、影响大,倒逼效应突出。督察内容丰富,包括环保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重大改革任务等贯彻落实情况,范围广、要求高、基调严。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手段,将督察结果与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等紧密挂钩,督促效果显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公众诉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注重纠错整改,要求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狠抓落实,确保整改到位,推动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改善。
环保督察运行近十年来,敢啃“硬骨头”、力克“老大难”,查处办理了祁连山生态破坏、腾格里沙漠污染等一大批重大案件,推动解决了长江岸线保护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全面压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有效扭转了个别地方“GDP至上”的畸形政绩观,极大激发了各级党委、政府的环保积极性和主体责任意识,展现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环境保护、走绿色发展道路的立场和决心,也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卓有成效的中国方案。
环保督察符合国情、效果显著,理应长期坚持、规范运行。但作为一项在改革进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制度,此前环保督察主要依据政策文件、党内法规探索实施,以党内问责为主,主要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传统问题,程序规定尚不齐备,运行的稳定性、规范性有待加强。
《条例》以中办、国办印发实施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为基础,以新时代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为指引,总结吸收先进理论和成功经验,构建起完备的制度体系,相关工作体制机制得到大幅优化提升。
例如,《条例》把督察范围拓展到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情况等新领域;明确省级督察相关规则,确立了包含中央与省级的两级督察体系;强化司法衔接机制,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形成党内监督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立体化督察体系;细化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在内的全流程各环节运行规范,实施规划计划管理,引入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由此,环保督察的范围更加扩展、力度更加强化、体系更加科学、运行更加规范,实现了扩容升级、提质增效。
尤为重要的是,《条例》的出台使环保督察工作从党内主导向法治化治理转型,有利于牢固树立督察制度的刚性与权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系统推进督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可以预见,随着《条例》的深入贯彻落实,环保督察将进入更稳定、更规范、更权威、更系统的新阶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作者系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