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法益保护理念下行政犯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展开
法治日报
2025年05月21日
□ 刘艳红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中强调要“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行刑双向衔接制度不仅包括行刑正向衔接,还包括行刑反向衔接。事实上,行政处罚法已经多次修订并提出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鉴于行政犯中大多是轻罪罪名,无需过度惩罚,所以应基于实质法益保护理念来塑造行刑反向衔接机制。
行政犯行刑反向衔接的理论与实践争议
行政犯治理理念的不统一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妥善适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第一,行政犯的保护法益本身具有抽象化与形式化的问题。第二,行政犯的罪状规范结构具有特殊性导致“口袋化”趋势。第三,行政犯的设置高度依赖刑事政策,但刑事政策具有不稳定性而容易引发争议。
当前行政犯行刑反向衔接的具体程序不够完善而限制了适用范围。第一,行刑反向衔接的实体机制存在不足,导致检察机关与行政主管机关衔接困难。第二,行刑反向衔接的程序机制存在疏漏,在具体程序上存在空缺。第三,行刑反向衔接的移送标准尚不明确,导致检察机关难以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启动行刑反向衔接。
在行刑反向衔接中要事先预设审查监督体系。行刑反向衔接主要包括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对应的审查监督体系也存在差异,在实质审查监督中要明确实质法益的认定模式,同时完善案件传输程序。
行政犯行刑反向衔接应确立实质法益保护理念
鉴于行政犯的保护法益存在抽象化与形式化的问题,因此要将实质法益保护理念积极贯彻到行刑反向衔接的实体与程序机制以及审查监督机制之中。
大多数行政犯的违法性实质上是对规范的单纯不服从,其保护法益本就相对薄弱,因此在反向衔接过程中要注意对实质法益的解读与保护,综合判断实质法益的内涵来妥善出罪并适用行刑反向衔接。当行为人没有损害实质法益时,则可以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并适用合适的行政处罚。
在行政犯的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应坚持法益还原保护理念,即实质考察行为所侵害的秩序法益能否还原为个人法益等实质法益,并根据还原后的实质法益来判断是否启动行刑反向衔接,避免公众因为难以认识到抽象的法益内涵而受到刑事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犯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法益损失大多可以修复,因此,在行刑反向衔接之前应该实质考察法益是否具有可修复性。行政犯对秩序的违反不但难以伤及实质法益,而且在大多数情形下都可以事后修复,因此在反向衔接后适用行政处罚实际上更为妥当,从而限缩行政犯的重刑主义倾向。
在行政犯的行刑反向衔接中,实质分析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并在这类行为实质出罪后适用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情节显著轻微,那么其对于秩序的违反也相对有限,行为的预防必要性也较小,并无适用刑罚的必要,司法机关要实质分析情节并反向衔接移送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行政犯行刑反向衔接的实体与程序机制
(一)行政犯行刑反向衔接的实体机制
第一,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基于刑法谦抑性构建行刑反向衔接实体机制。当行为人的行为存在争议时,如果可以基于还原后的实质法益损失来证明其不构成犯罪并实质出罪之后,便可以通过反向衔接适用行政处罚,避免过度刑事入罪。
第二,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是否不起诉及适用行政处罚应进行实质审查。在行刑反向衔接的审查程序中,刑事检察部门要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而核心要素在于判断实质法益是否受损,并结合行政犯的语境将表面上的秩序法益还原为实质法益。
第三,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不起诉后应设置与实质法益损失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检察部门在不起诉后通过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意见的方式来建议行政处罚的强度,使行政处罚措施的强度与实质法益损失相匹配,而在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这三种类型的反向衔接过程中则存在差异。
(二)实质法益保护理念下行政犯行刑反向衔接的程序机制
第一,围绕实质法益认定优化刑检、案管和行政检察部门间的职责。在行政犯的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优化组织结构有助于提升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的处理质效。
第二,重视实质法益设置防止“双重处罚”的行刑反向衔接审批程序。在行刑反向衔接的程序机制中需要塑造严谨的审批程序,避免出现错误处置或者双重处罚。
第三,围绕实质法益的认定完善行刑衔接中证据反向移送程序。在行政犯的行刑反向衔接程序中要完善证据移送程序,但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移送上则可能存在争议。在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刑事证据与行政证据在内在的证据属性与外在的证据形式上都具有极高的一致性,因此在反向衔接过程中应采用实质认定模式,并重视其中涉及实质法益的相关内容。
(三)行政犯行刑反向衔接的移送标准
行政犯中行刑反向衔接的实体与程序机制构建之后,需要以构成要件为核心,分别从行为要件、罪量要件以及结果要件三个方面塑造合理的反向移送标准。首先,基于实质法益保护理念,行刑反向衔接的移送标准应该以构成要件为核心,充分实现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其次,基于行为要件构建反向移送标准,从刑法与行政法双重视角实质分析实行行为的性质,在反向移送过程中判断实行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所对应的具体类型。再次,基于罪量要件构建反向移送标准,行为对实质法益的侵害只有达到罪量要件的要求才能反向移送,在衡量罪量过程中判断行为是否达到刑事入罪的标准以及行政处罚标准。最后,基于结果要件构建反向移送标准,在判断是否反向移送及行政处罚强度时要考虑法益可恢复性对于案件结果的影响,从案件的整体视角出发来综合衡量最终结果。
行政犯行刑反向衔接的审查监督机制
(一)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的审查监督机制
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的审查监督是双部门双审查模式,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刑事检察部门负责提供意见,而行政检察部门则负责后续审查。此外,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监督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如果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则可以制发检察意见书来督促其纠正。鉴于此,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的审查监督过程需要完善以下方面:第一,检察机关应主动排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应移送未移送”“应处罚未处罚”等情形;第二,检察机关需要尝试在检察意见书中说明案件需要反向衔接适用行政处罚的原因与建议;第三,在行刑反向衔接中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检察机关与行政主管机关共享相关信息。
(二)存疑和绝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的审查监督机制
行政犯的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存在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情形,并主要审查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在反向衔接过程中适时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若行政主管机关没有及时处理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且已经侵害特定领域的公共利益,则可能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第二,审查监督不同部门间的沟通交流,检察机关要及时把涉及实质法益与行为情节认定的信息通知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第三,行政检察部门应该分类反馈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解决共性问题。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