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凯杰谈为了有效应对互联网商业言论的监管新情境——
可搭建并落实双层合作治理机制
法治日报
2025年05月21日
中国政法大学罗凯杰在《经贸法律评论》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互联网商业言论的监管逻辑及制度优化》的文章中指出:
商业言论,主要是指为了实现特定主体的商业利益而发表、传播或展示的各种观点、宣传类信息内容,最典型的商业言论便是广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进步,商品与服务的营销方式已发生根本性转变。经营者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业宣传,不仅成本大幅降低,传播形式及渠道选择也愈发多样化,信息传播效率更是实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空间的商业言论量急剧增长,呈现发布门槛低、传输精准以及形式多样的特征。这一变化要求革新传统监管模式,该模式过往依赖于对广告的界定,主要适应于传统媒体环境。
进入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与广度实现了前所未有的飞跃,在极大地丰富商业交流形态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商业言论监管边界与尺度的界定难题。针对互联网商业言论的监管问题,现行制度规范体系以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为基础,构建形成了一个以“广告”与“非广告”(即一般经营宣传行为)区分为核心的监管框架。然而,随着数字经济的迭代演进,这种基于媒介形式和主体身份的静态划分模式,已难以应对新型商业传播形态的复杂性,呈现规范供给不足与规范适用失灵的双重困境。
造成上述监管困境的深层根源在于,现行制度规范体系未能建立适应新型互联网商业言论特征的弹性认定标准,导致“广告”与“非广告”成为互联网商业言论界定中非此即彼的对立性概念选择,而缺少中间缓冲地带。在规范层面缺少回应的基础条件下,这种制度惯性不免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规避复杂监管认定的工具性选择,最终造成执法层面的监管不能与监管混淆困境。为了有效应对互联网商业言论的监管新情境,须突破现行“广告”与“非广告”的互联网商业言论监管框架,明确划分“一般商业展示信息”“非广告的商业宣传”“互联网广告”三类互联网商业言论类型,通过搭建并落实监管责任与平台治理责任相结合的双层合作治理机制,以此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数字经济发展与现实监管需求的互联网商业言论监管新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