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版:要闻

02版:法治

03版:政法

04版:法治经纬

05版:评论

06版:案件

07版:军事广角

08版:综合

09版:法学院

10版:法学院

11版:法学院

12版:广告

13版:公告

强化责任追究促进严格公正司法

法治日报      2026年10月28日     
  《条例》既为审判权力运行划定了责任边界,也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撑起了保护之伞,对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 蒋惠岭

  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人民法院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加强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推动法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追责范围、什么情形下应当追责以及如何追责等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其核心要义在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条例》正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的制度成果,也为规范精准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
  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难点。《条例》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将以往零散不一的司法追责事由、标准、程序等内容予以整合,明确违反审判职责的实体标准和司法追责的程序要求,厘清“什么行为该追责、怎么追责”,推动责任追究规范化、责任界定精准化、追责程序法治化、追责与履职保护一体化。
  首先,做到对象与流程两个“全覆盖”,责任界定更加科学精准。审判活动从来不是法官一个人的“独角戏”,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涉及多主体、多环节。《条例》一方面实现追责对象全覆盖,追责对象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另一方面实现追责司法审判流程全覆盖,无论是立案、审判、执行环节,还是审判监督管理环节,只要发生需要追责的情形,都要按照规定追究司法责任。同时,把追责门槛严格限定在“故意违反审判职责”和“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的“故意”,指的是明知违反法律和审判职责仍刻意为之,比如对明显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伪造变造损毁证据,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委会决定进行裁判等。此外,《条例》的多个条文对法院司法人员在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中违反审判职责的过错大小作了区分,并按过错大小对责任的份额作了具体分配。这种制度设计立足我国审判工作实际,兼顾司法职业伦理现状、法官考核评估惯例、责任分配的可接受度、问责机制的普及程度,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错案的关切等,体现了“责任随权力走、按角色分、依过错定”的基本要求,做到了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应。可以说,通过严格区分违反审判职责问题与办案瑕疵问题,有助于更加科学精准认定和追究司法责任。
  其次,坚持追责与保护一体推进,实现追责程序法治化。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难以真正实现。《条例》的一个重要创新是实现了“追责程序法治化”,在追责流程中赋予当事司法人员更多的程序权利。比如《条例》第34条、第41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所设置的知情权、回避申请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权等,都是司法职业保障原则在追责过程中的基本体现。这些规定赋予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表达意见的机会并要求调查组完整记录申辩内容以及在调查报告中回应,同时也为法官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施专业活动设置程序防护屏障。一方面,当事法官可以就案件审理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说理进行申辩,以区分正常的法律观点分歧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违法履职;另一方面,以程序的中立性约束调查权,避免“唯结果追责”和“行政决策式”追责,从而落实追责与保护一体化的改革目标,维护法官独立履行审判职责。以明责促担当,以程序护公正,让法官既知敬畏、存戒惧,又敢负责、能尽责。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它既为审判权力运行划定了责任边界,也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撑起了保护之伞,对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是人民法院持之以恒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严格遵循司法规律、科学规范精准开展司法责任追究的重要保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期待各级人民法院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把全面从严管党治院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司法责任追究,保障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廉洁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