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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嬉戏安全为要 明晰权责护航成长

法治日报      2026年10月28日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朱天朗 卢思媛

  水上乐园、体育健身场馆、游乐场等场所是未成年人休闲娱乐的热门去处。丰富多彩的休闲活动为孩子们带来了欢乐,但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意外也时有发生。
  2026年9月,《法治日报》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3起相关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明晰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提醒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呼吁广大家长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明确监护职责,共同为孩子们的快乐成长系好“安全带”。
温泉池中割伤脚部
经营者被判担全责

  2025年3月,未成年人刘某在某酒店经营的温泉水世界游玩时,左脚不慎被温泉池内的瓷砖割伤。事后,刘某被紧急送往附近某医院,后因无法治疗又通过救护车转运至其他医院救治,伤口共缝合8针。随后,刘某又前往某整形外科医院进行治疗。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的家长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合理开支。
  庭审中,酒店方抗辩称刘某的部分医疗费用已经通过其个人的商业保险和社保进行了报销,认为已经理赔的费用不属于原告实际损失,因此不同意全额支付这部分款项。
  顺义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酒店方未及时排查消除池内的安全隐患,属于日常管理上的严重缺失。酒店方抗辩通过其他保险理赔的部分应当扣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顺义法院认定酒店未尽到基本安全保障义务,于2025年6月判决酒店全额赔偿刘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2048.22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受害人通过社保、自身商业保险理赔获得的医疗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经营者不能以受害人已获保险报销为由,逃避或减轻因自身管理过错而应承担的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蹦床投篮混搭经营
摔倒致伤商家主责

  2024年3月,时年14岁的贾某与两名同班同学在无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前往某公司经营的“蹦床乐园”玩耍。在“蹦床投篮区”跳跃时,贾某受相邻区域滚落的篮球干扰而摔倒。后经司法鉴定,贾某右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随后,贾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损失。
  某公司辩称,前台及场内多处均有未成年人须由成年人陪伴的提示,场内还备有安全教练巡场,原告系自行在蹦床上玩耍、摔倒,没有外界力量或其他人员介入干扰,故至多愿意承担20%至25%的赔偿责任。
  贾某则称,此前其曾在“蹦床乐园”玩耍,未被要求必须由大人陪同,事发当天也未得到任何告知,且现场环境较为混乱,未看到工作人员维护秩序与提供指导。
  顺义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将蹦床与篮球活动叠加,且场地内未设置防止篮球四处滚动的内部隔离设施,表明其场地设置不符合安全规范,存在明显安全疏漏;在安全事项告知、现场指导保护等方面流于形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贾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进入有风险的区域玩耍,对周边环境未能及时注意并有效躲避,导致自身摔倒受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据此,顺义法院综合案情后,于2025年12月判决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贾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公司最终赔偿贾某301806.42元。
  承办法官表示,经营者在同一个空间内混合设置蹦床、篮球、攀岩等运动项目,导致多种运动风险交织叠加,其安全管理义务远高于一般的娱乐场所,故在过错程度上明显重于受害方的一般注意欠缺,因此主要责任归于经营者。对于这类复合型游乐场馆的经营者而言,应该从场地设计、分区隔离、动态监控等源头环节落实安全保障工作,不能仅凭书面提示就将法定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低龄儿童奔跑摔伤
场所家长四六担责

  2025年8月,时年6岁的任某在母亲张某的陪同下,来到某商业大厦内的游乐场游玩。任某并未按照场馆规定穿戴防滑袜,张某考虑场内人员较多,未跟随进场进行全程看护,而是与其他朋友商定在场外轮流看管。对此,游乐场工作人员亦未制止或提示。
  其间,任某在场内快速跑动时摔倒,导致桡骨颈骨折。事发后,任某多次前往北京某医院复查,并进行了相关治疗。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任某将游乐场诉至法院,索要相关赔偿。
  庭审中,游乐场辩称,场地显著位置设置了“小心地滑”“儿童需家长陪同”等警示标语,原告未穿防滑袜且家长未尽监护义务,应对自身过错负责。
  顺义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游乐场对于任某未穿防滑袜、未有家长陪同入场的问题未加以制止,现场亦缺乏工作人员巡查维持秩序,未尽到全面、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任某的母亲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监督年仅6岁的任某穿防滑袜,未在一旁看护,也未及时劝阻其危险跑动行为,显然未尽到监护责任。
  据此,顺义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于2026年2月酌情判决游乐场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4009.41元;任某一方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法官庭后阐释称,儿童游乐场所虽然负有高于一般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可以随之转移。家长带年幼儿童进入人员密集、易发生碰撞的游乐环境时,理应做到视线不离、贴身看护。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的危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情况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家长的监护职责缺一不可。若因家长疏于看管、抱有侥幸心理导致损害发生,家长要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在游乐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并非“出事即赔”,而是按照各方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游乐场所经营者应从场地规划、现场管理、风险提示等方面全链条筑牢安全防线。广大家长也应绷紧安全这根弦,对于幼童、低龄儿童,更要充分预判游乐项目潜在风险,根据孩子的年龄、体能审慎选择游玩项目,进入游乐场所后应坚持实时看护,做到孩子不离视线,对于孩子做出的冒险行为,要及时制止,认真遵守场馆安全管理要求,不能简单将监护责任托付给游乐场馆工作人员。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