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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法治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法治日报      2026年10月28日     
  □ 江必新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其本质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实现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形成适配生产力跃迁的新型生产关系。2026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作出部署,明确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强人工智能、生物等领域治理,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创新新业态监管方式,为新质生产力领域的法治建设划定重点方向。法治是新质生产力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既要通过稳定的制度预期激励创新投入,也要以刚性规则防范技术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在“鼓励创新”与“守住底线”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充分发挥良法善治效能,为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筑牢法治保障。
  法治适配新质生产力:制度变革的内在逻辑
  新质生产力具有技术迭代快、要素数字化、业态跨界化、风险传导隐蔽化的特征。传统监管制度面对人工智能、生物制造、数据要素等新场景,容易出现规则供给滞后、监管分割、责任认定困难等问题。这就要求法治体系主动调适,推动制度供给与生产力变革同频共振。
  一方面,法治是保障要素自由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新质生产力高度依赖数据、技术、知识产权等新型生产要素,只有通过法治划定产权边界、消除市场壁垒、保障公平竞争,才能让创新要素向优质创新主体集聚。另一方面,法治是防控前沿技术风险的“安全阀”。人工智能、生物制造、基因技术等前沿技术在释放巨大潜能的同时,也带来新型风险,这些风险具有跨界性、累积性、不可逆性,必须依托法律划定安全红线、明确伦理底线、设定责任链条。与此同时,法治能够稳定市场预期:创新活动投入高、周期长、不确定性强,只有形成可预期、可信赖的法治环境,市场主体才敢于持续投入前沿研发,避免因规则模糊、监管摇摆抑制创新意愿。
  《意见》第十五条将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作为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贯通竞争法治、新兴技术治理、知识产权保护、智慧监管四大板块,正是抓住了新质生产力法治保障的关键。其背后的治理思路是坚持“先立后破”,既要破除阻碍创新的制度桎梏,又要及时建立适配新业态、新技术的监管规则,推动政府监管从传统的事前审批、现场检查,转向法治化、数字化、协同化的现代治理模式。
  健全竞争法治: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创新空间
  公平竞争是创新的土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扼杀创新动力。
  落实《意见》“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要求,首先,持续强化反垄断法治实施。要以反垄断法为基础,重点规制数字领域、人工智能产业链、生物产业中的平台垄断、数据垄断、算法垄断行为,细化新型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地方保护、产业补贴中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防止借助行政力量形成市场壁垒,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平等获取数据与技术资源。对妨碍技术创新、阻碍要素流动的垄断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查处,为颠覆性技术、新兴赛道预留竞争空间。
  其次,深化反不正当竞争规制,遏制创新领域的“搭便车”行为。在新型不正当竞争场景中,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与专项规则,厘清数据获取、模型训练、成果借鉴的合法边界。既要防止简单地将技术借鉴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也要坚决制止恶意抄袭、剽窃创新成果、利用算法实施不公平掠夺性竞争的行为,保护创新者的投入与回报。竞争法治的实施应当精准把握规制尺度,坚持包容审慎,做到宽严相宜。
  强化前沿领域治理:构建人工智能与生物安全法治防线
  人工智能、生物制造、基因技术、脑机接口等是新质生产力最具代表性的前沿方向,也是风险最集中、治理难度最高的领域,必须把安全治理嵌入技术研发、产品落地、商业化应用全链条。
  在人工智能治理方面,加快完善算法治理、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配套规则,建立算法备案、算法审计、算法透明、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区分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专用模型,按照风险等级设置不同的合规义务。依法规制算法歧视、深度伪造、自动化决策侵害权益等问题,厘清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人工智能侵权、生成内容著作权争议的裁判规则,推动人工智能向善、安全、公平发展。
  在生物领域治理方面,统筹产业创新与生物安全、伦理治理。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生物技术伦理审查等制度,对基因编辑、生物育种等前沿项目,建立前置伦理审查、安全风险评估、全程追溯机制。既要保障生物科技创新转化、产业化应用的通道畅通,也要守住生物安全底线。
  人工智能与生物领域的治理,应当建立科技伦理、行政监管、司法审查、行业自律多元协同的治理体系,把安全审查、伦理审查嵌入技术研发立项、成果转化、产品上市等各个环节,实现创新发展和风险防控一体推进。
  完善知识产权法治:用好惩罚性赔偿激励创新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科技创新、保障创新收益的核心法治工具,是新质生产力的“激励引擎”。《意见》提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抓住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打通行政裁决、调解、仲裁、司法保护衔接通道,构建行政查处、民事追责、刑事打击协同联动的大保护格局。针对人工智能模型、生物新品种、算法方案等新型客体,明晰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妥善处理数据利用、模型训练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既保护权利人,也避免知识产权壁垒阻碍技术传播与迭代。
  二是积极稳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大适用要件,合理确定赔偿基数与倍数,落实举证妨碍制度,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的问题;坚持过罚相当原则,防止惩罚性赔偿的滥用,避免不当抬高创新成本、阻碍合理借鉴。通过稳妥适用惩罚性赔偿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威慑,形成“创新—保护—再创新”的正向循环。
  三是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不止于维权,更在于促进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依托高效的综合管理体制,打通产学研转化中的知识产权确权、许可、估值、质押融资等法治环节,降低高价值知识产权转化交易成本,推动科技创新成果更快落地为新产业、新产品、新服务。
  创新监管机制:以智慧监管适配新业态新场景
  新质生产力催生大量跨界融合的新业态、新模式,传统的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数字产业、平台业态的运行特点。《意见》提出,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减少现场监管次数,探索“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监管模式,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智能化水平,为监管现代化指明方向。
  首先,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人工智能、生物产业、平台新业态往往涉及多个主管部门,职责交叉、监管边界模糊容易造成监管真空或者重复监管。应当建立线索移送、证据互认、联合执法、结果共享的协同机制,统一监管标准,减少多头检查,降低合规成本,形成监管合力。
  其次,大力推进智慧监管,实现“以数治监”。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搭建统一监管平台,归集市场主体信用、投诉举报、风险预警、执法记录等数据,对各类风险开展智能识别、动态预警,由事后查处转向事前风险提示、事中动态监测;以非现场监管、远程核查替代不必要的现场检查,既提升监管精准度,也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最后,丰富包容审慎监管工具,合理设置监管过渡期。对新业态推行“沙盒监管”、试点容错、信用分级监管等机制,在划定刚性底线的前提下,给科技创新留出容错空间。区分创新探索和违法违规,对信用良好、主动合规整改的主体依法从轻处置;对触碰安全底线、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置,做到刚柔并济。同时,配套完善新业态税收法治,研究适配新经济形态的税收规则,引导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
  新质生产力的培育,本质上是一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协同变革,法治是重塑适配新质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关键依托。《意见》部署的各项市场监管法治任务,共同构成一套“竞争护航、风险设防、创新激励、智慧监管”的法治框架。实践中,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统筹发展和安全、活力和秩序、创新和规范,通过持续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优化监管,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让法治成为新质生产力持续发展的稳定护航力量,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