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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概念、内涵与发展

法治日报      2026年10月28日     
  □ 樊崇义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

  证据是司法诉讼的核心基石,全部诉讼活动均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质证与采信展开。证据的概念与内涵是证据制度的逻辑起点,不仅决定证据规则的构建标准,更直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与司法公正实现。我国对证据的认知历经数十年迭代更新,先后形成事实说、根据说、材料说、信息说四大主流学说,完成了从传统事实认知到现代法治、数字时代认知的全面转型。梳理证据概念的流变、阐释证据的核心内涵、把握新时代证据学科发展趋势,对推进司法现代化、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概念的理论与立法演进
  我国证据概念的发展,是法学理论深化、立法完善与数字司法发展双向推动的结果,四大学说层层递进、不断完善,实现了证据认知从静态到动态、从有形载体到无形信息的深刻变革。
  一、事实说:传统认识论下的初始定义
  在我国证据制度发展初期,事实说是学界和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该学说立足唯物主义认识论,提出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认为案件事实是已然发生的客观存在,证据是案件事实留存的客观痕迹,独立于司法人员的主观认知之外。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据即客观事实”的核心认知。
  事实说在法治建设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突出了证据的客观性本质,摒弃主观臆断、猜测推定的断案方式,为依法办案、查明事实提供了基础遵循。但随着司法实践发展,事实说的固有缺陷逐渐凸显。
  二、根据说:功能导向的过渡性认知
  为弥补事实说的不足,学界提出根据说,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该学说跳出了“证据等同于事实”的本体论误区,从诉讼功能角度界定证据价值,核心是承认证据的工具属性与相对性。
  根据说明确证据的核心作用是为事实认定提供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需要司法机关审查判断。这一认知有效化解了事实说的逻辑矛盾,实现了从“静态事实认定”到“动态证明功能”的思维转变。但该学说仅侧重功能描述,未明确证据的外在形式与法定范围,难以适配立法规范和司法实操需求。
  三、材料说:现行立法的科学定型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证据概念实现法治化转型,确立材料说的法定地位,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定义完美适配庭审实质化改革需求,凸显了法庭审理的核心地位,解决了传统学说的理论困境,成为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的基础概念。但在数字司法快速发展背景下,材料说难以涵盖大数据、算法推演、碎片化电子信息等新型无形证据形态,无法完全适配新时代证据适用需求。
  四、信息说:数字时代新兴的前沿学说
  随着数字化办案、智慧司法全面普及,电子数据、大数据证据、视听资料、算法分析结论等新型证据大量涌现,学界在前三大学说基础上,创新提出信息说,成为当下最具前沿性、适配数字司法的证据理论。
  信息说的核心内涵可概括为:凡是能够用于认定案件事实、支撑定案根据的有效信息,均属于诉讼证据。相较于传统学说,信息说优势极为突出。其一,突破载体限制,将碎片化数据、网络轨迹、算法信息、电子痕迹等无形信息纳入证据范畴,完美适配数字犯罪、网络案件的办理需求;其二,回归证据本质,厘清载体与内容的关系,载体只是外在形式,有效事实信息才是证据的核心价值;其三,贴合司法裁判逻辑,司法定案的本质就是法官整合、甄别、采信有效案件信息的过程,一切定案依据归根结底都是经过审查确认的有效信息。目前,信息说推动证据概念从“有形载体中心论”向“事实信息中心论”升级,是证据理论适配数字法治发展的重大创新。
现代证据的核心多元内涵
  伴随证据概念的迭代,我国对证据内涵的认知不断深化,形成了以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为核心,兼具程序属性与价值属性的完整内涵体系,是司法审查判断证据的根本标准。
  一、客观性:证据的事实基础
  客观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指证据的来源和内容依托客观案件事实,而非司法人员的主观想象、猜测或虚构。现代司法语境下的客观性,是强调证据素材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虽带有感知、记忆的主观偏差,但其取材于案件事实,依然具备客观基础;而凭空杜撰、虚构的内容,不具备任何客观性,直接丧失证据资格。客观性是证据成立的首要前提,从根源上杜绝主观归罪、臆断定案,夯实司法事实认定的客观基础。
  二、关联性:证据的适用门槛
  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法定门槛,指证据材料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客观、实质的联系,能够佐证或者否定案件事实的存在。
  判断一份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首先审查其关联性。无论材料内容多么真实、完整,若与案件争议事实毫无关联,便不具备任何证明价值,不能纳入证据体系。其次,关联性存在强弱之分,直接决定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关联性越强,证据对案件事实的佐证力度越强。关联性是事实层面的客观判断,不受法律规则人为干预。
  三、合法性:证据的法治内核
  合法性是证据重要的法律属性,坚守证据合法原则是现代法治司法与传统纠问式司法的核心区别。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主体、取证程序、表现形式、审查流程均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合法性主要包含四个维度:一是取证主体合法,必须由法定司法人员、执法人员依法取证;二是取证程序合法,严禁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取证;三是形式合法,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四是效力合法,非法证据需依据排除规则予以剔除。
  合法性的确立,标志着我国证据理念的重大升级。传统司法重实体、轻程序,片面追求事实真相;现代司法坚持求真与维权并重,通过合法性约束公权力取证行为,守住程序正义底线,防范冤错案件,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在司法改革持续深化、数字司法快速推进的背景下,证据的内涵拓展为融合程序规则、价值权衡、信息内核的动态法律范畴,形成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双层评价体系。现代证据制度的功能不止于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甄别有效案件信息,更承载着人权保障、权力规制、司法公信、社会公平等多重价值。证据规则的适用、证据内涵的界定,本质是司法价值的权衡与选择,是法治精神在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新时代证据概念与内涵的发展趋势
  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新型案件、新型证据不断涌现,推动四大学说融合发展,证据概念和内涵持续迭代完善,呈现数字化、价值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首先,信息说引领证据概念数字化转型。信息说直击证据本质,完成了从“看载体、看材料”到“看内容、看信息”的认知升级,为碎片化电子数据、网络轨迹信息、智能算法结论等新型证据的司法采信提供理论依据,成为未来证据理论发展的核心方向。
  其次,证据裁判原则持续深化内涵认知。证据裁判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所有案件事实认定必须以合法证据、有效信息为唯一依据。该原则厘清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司法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通过合法证据、有效信息构建的法律事实,无限趋近但不完全等同于原始客观事实。这要求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证据材料与定案依据,精准甄别有效案件信息,严守证据审查标准。
  最后,认知逻辑实现认识论与价值论统一。新时代证据制度突破单一认知逻辑,形成认识论与价值论相统一的体系。在依托各类案件材料、查清实体真实的同时,应当恪守程序正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证据规则规制等制度设计,平衡查明事实与人权保障、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让证据制度真正成为法治公正的坚实保障。
  纵观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证据概念层层迭代,证据内涵从单一客观性到多元复合属性、从有形载体到无形信息的全面拓展,是我国司法理念不断现代化、法治化、数字化的生动缩影。
  如今,证据是兼具事实属性、法律属性、程序属性、信息属性和价值属性的司法核心要素。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随着数字司法建设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落地,材料法定、信息赋能将成为证据制度的新常态。深刻把握四大学说的演进规律、证据的本质内涵与时代趋势,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规范证据与案件信息的审查适用,是提升司法办案质效、维护司法公正、筑牢法治根基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