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守护博物馆藏品安全
法治日报
2026年10月28日
□ 李袁婕
近年来,“博物馆热”持续升温。到博物馆看展或参加活动,已成为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博物馆藏品得以有效利用的背后,依法管理才是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适应博物馆高质量发展需要,提升藏品管理的规范化与精细化水平,文化和旅游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最新要求,出台了《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博物馆藏品管理新的法律依据,《办法》在明确将藏品区分为文物藏品和化石、标本、实物资料等其他藏品的基础上,对藏品的基础管理、库房管理、保护利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为我国博物馆藏品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徒法不足以自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类博物馆需要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基础上,完善有关制度,推动《办法》落地落细。
要进一步完善各馆藏品管理制度。《办法》明确规定,博物馆应当建立包括藏品取得、鉴定、定级、藏品总登记账、藏品档案、库房管理、出入库、清点、退出、修复、复制、拓印等管理要求在内的藏品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相关藏品管理制度应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据此,各馆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完善各自的藏品管理制度。其中,尤其需要对《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作细化规定。
例如,在藏品征集方面,各馆需明确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者来源不明的藏品,同时明确征集活动也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针对公众关心的博物馆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情形,各馆可考虑就捐赠物的详细信息、来源合法性及权利无瑕疵保证、交接验收方式、所有权转移条件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其中应特别细化国有博物馆将接受捐赠的藏品作交换、调拨处理时的约定内容和无约定协议的处置方式问题。在对藏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方面,大中小馆均应明确对尚未定级文物藏品、新入藏文物藏品及时区分等级。而对于藏品退出处理后的账物处置情况,各馆应明确必须在现场和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并为退出馆藏的藏品建立专项档案,永久保存。在藏品清点方面,大中小馆均需规定无论是全面清点、专项盘库还是核查抽检,清点时都应当做到账(藏品总登记账)、物(藏品)、卡(编目卡)、照(照片或者影像)相符。此外,各博物馆还应根据本馆实际,制定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常态化藏品预防性保护工作机制的具体内容等。
要进一步细化各馆藏品管理流程。为确保藏品管理各环节可查可控,《办法》明确了藏品全流程动态管理的强制性要求。例如,《办法》规定,博物馆应当根据征集物类别,组织三名以上相应研究方向且具有文物博物高级职称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相关信息进行鉴定评估,由专家独立出具书面鉴定评估意见,只要有一名专家不同意征集的,应当立即终止征集程序;博物馆对取得的藏品,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入藏手续;国有博物馆对符合规定情形的藏品拟作退出馆藏处理的,应当组织五名以上具有文物博物高级职称的专家对拟退出藏品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等进行评估,由专家独立出具对每一件藏品是否同意退出馆藏的个人评估意见,本馆人员不得担任评估专家,只要有一名专家不同意退出馆藏的,应当立即终止退出程序,且五年内不得就同一件藏品重新启动退出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鉴于每个博物馆藏品的数量、种类、级别等各不相同,各馆仍需完善有关具体程序。例如,应当明确完成入藏和定级手续的文物藏品、完成入藏手续的其他藏品,登入本馆藏品总登记账的具体时间要求;应当明确对藏品进行分库或者分区存储的具体时间安排;应当明确对藏品库房及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的具体时间要求等。
要进一步压实法律责任。《办法》构建了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规定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藏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了保管部门承担藏品管理主要职责,保护修复、展览陈列、资产管理、安全保卫、信息化等部门在藏品流转利用与风险防控等工作中承担协同职责,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文物保护法中对博物馆特别是国有博物馆、博物馆工作人员在藏品管理中存在违法情形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办法》的出台实施是全面提高我国博物馆藏品管理水平、推动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期待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问题为导向,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和程序履职尽责,不断提高博物馆藏品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确保博物馆藏品的安全。
(作者系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