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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

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

法治日报      2026年10月20日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山西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一部整合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强化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治保障,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好爱国卫生运动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动员优势,推动爱国卫生运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持续提升群众健康获得感。
明确各方职责鼓励社会多方参与
  《条例》共7章50条,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健康服务、健康宣传教育等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以及相关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强调,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明确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共建共享、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科学治理的原则。
  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是多部门协同推进的重点工作,明确各方职责是《条例》的一项重点内容。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相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同时,要求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有关工作。
  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同样离不开社会多方支持。《条例》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或者依法设立服务机构等方式,支持和参与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个人在健康维护中的主体地位。近年来,国家卫健委广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引导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让“每一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深入人心。
  《条例》再次重申了这一要求,明确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获取健康信息,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提高健康素养,践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针对不同群体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针对不同群体,完善相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健康管理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
  针对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常见病防治服务及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服务,加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提升产后康复服务水平。
  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方面,《条例》要求优化老年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工作。同时,强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相关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健康服务。
  职业健康是劳动者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条例》针对职业病防治提出要求,明确相关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开展采矿人员、金属冶炼人员、建筑施工人员等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加强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的防治。此外,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按照规定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日益增多,这一群体的权益保障同样不容忽视。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在《条例》草案初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建议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条例》最终针对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保护作出专门规定,要求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应当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
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电子产品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记者注意到,《条例》中有多项专门针对青少年的重点规定,涉及实践中常见的控烟、电子产品使用等问题。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烟草专卖法等法律中都有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相关规定。
  《条例》也提出相关要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控制吸烟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吸烟(含电子烟)危害健康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中小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
  当前,未成年人沉迷电子产品的情况并不鲜见,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调研时,基层普遍反映,未成年人因过度使用电子产品导致身心健康受损的问题日益突出,建议强化引导和监管。
  对此,《条例》倡导个人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减少过度使用电子产品对健康的影响,并明确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管职责,应当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电子产品,避免其沉迷网络。
  《条例》还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编制和发布健康知识宣传指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向社会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实践中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科普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激发,《条例》明确将健康科普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职称评聘体系,推动健康科普从“软任务”变为“硬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