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共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犯罪治理新模式
法治日报
2023年03月22日
□ 刘艳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传统犯罪治理模式:重刑轻民的刑治模式
尽管中华法系具有广阔的时空性,涉及面亦很宽,但就其内容的属性来说,却是比较单一刑事性的或者说公法化的法律体系,民事一方面被刑事化了,另一方面它们本身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数目亦是极其有限的。以刑为中心的刑治模式对我国犯罪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一般认为,我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具有重刑轻民的特点。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和民刑不分重刑轻民的特点,最终形成了犯罪治理的刑治模式。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和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凸显了以刑为中心的刑治色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犯罪治理仍然延续了以刑为主刑治模式。新中国成立初期,刑法既是治理犯罪的工具,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现行刑法颁布至今,我国犯罪治理随着风险社会和立法活性化时代的到来,呈现出较强的刑事化色彩。即便民法典制定实施以后,社会治理的刑法依赖症依然存在,把社会问题的治理简单等同为刑法治理的做法依然存在。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背景之下,如何对犯罪治理的刑治模式进行转型,成为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
从犯罪之制到犯罪之治:民刑共治新模式的现代化治理目标转型
从犯罪治理基本方式看,刑治模式体现的是一种典型的犯罪之制,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所追求的是良法善治发展目标,“中国法治以良法善治为核心追求”,“将体现良法要求的公平正义价值注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推动国家制度体系不断走向成熟稳定”。在民法典时代,应充分发挥民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民刑共治新模式,将犯罪之制转化为实现治理现代化的犯罪之治,以回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犯罪治理的刑治模式过度依赖刑法的作用。刑法依赖症是犯罪之制的第一个特点。犯罪治理的刑治模式还过度依赖刑罚的作用,重刑化突出。重刑主义是犯罪之制的另一个特点,即通过重刑的威吓对犯罪予以事后制裁,实现对犯罪的控制。可见,重刑轻民的刑治模式,不是治理犯罪而是控制犯罪,是犯罪之制而非犯罪之治。这种模式使得我国的刑法结构发生了巨大改变,即从以往厉而不严的结构,转变为又厉又严的结构,与“严而不厉”刑法结构渐行渐远。我国刑法通过轻罪治理,从而在以往重罪重刑的基础上实现了“轻重并治”,刑事制裁体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第一,受中国传统犯罪治理模式的影响,国家对犯罪的治理仍然停留在对犯罪的制裁和控制,体现的是犯罪之制而不是犯罪之治。第二,在民法典时代,在法秩序统一原理下,需通过民刑共治的犯罪治理新模式,将刑治模式的犯罪之制转化为治理现代化的犯罪之治。如何将刑治模式的犯罪之制转化为犯罪之治,必须根据其自身缺陷对症下药。在立法层面,民事违法行为的犯罪化立法尤其是轻罪立法应予慎重,能由民法调整的就尽量由民法调整,而不要仓促犯罪化。在司法层面,对于已经进入刑法犯罪圈的行为,能够以民事违法处理的尽量不以刑事犯罪处理,在民刑处理上做好衔接。
从物本逻辑到人本逻辑:民刑共治新模式的现代化价值观念塑造
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属性。传统刑治模式体现的是以人为手段的物本逻辑,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法治现代化价值观,需充分发挥民法作为个人权利保护法的作用,通过民刑共治新模式将其转化为人本逻辑。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有不同的路径:一种是以人为本,通过对人性人权的尊重和人自身的发展即人本逻辑,以人为目的而非手段实现正义;另一种是以物为本,通过将法律工具化的物本逻辑的运用,以人为手段实现正义。重刑轻民的刑治模式通过对犯罪人的惩治威吓社会上其他人,使其不敢犯罪,这种就是以人为手段实现刑事正义的犯罪治理之物本逻辑。刑治模式通过对人的制裁从而实现对犯罪的预防,体现的是以人为手段的物本逻辑。可见,重刑轻民的刑治模式,充分发挥了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但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还有待提升,体现出明显的物本逻辑。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背景下,刑法如何既维护好社会秩序又保护好公民权利,实现物本逻辑到人本逻辑的转化,成为我国犯罪治理模式转型面临的巨大挑战。第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新道路,必须不断拓展以人为本的法治文明形态,完成犯罪治理从物本逻辑到人本逻辑的转化。第二,在民法典时代,要充分发挥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精神,通过民刑共治的犯罪治理新模式,将物本逻辑转化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要求的人本逻辑。为了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社会治理尤其是犯罪治理应实现民刑一体化,结合法定犯的双重违法性之特点,构建民刑交叉的责任体系。在犯罪治理中,既不能把刑法当作工具和手段,也不能通过刑法的适用把人当作手段。在以人为本的民法典时代和公私法相互渗透与融合的背景之下,为积极回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以人为本之要求,应将我国传统犯罪治理的物本逻辑转化为民刑共治新模式的人本逻辑。
从公权扩张到私权保护:民刑共治新模式的现代化法治思维构建
从法治思维观念反思,重刑轻民的刑治模式具有较强的公权扩张色彩,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则要求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效监督和约束公权力。为了充分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的作用,妥善处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失范和违法行为,应当通过民刑共治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实现犯罪治理现代化。现行刑法一直在扩大犯罪圈的道路上进行立法,并且形成了积极预防主义立场的轻罪化治理模式,国家立法体现出较明显的家长主义,基于对民众行为的关照以及对社会安全价值的追求,最终形成了国家刑罚权在犯罪治理中占主导地位的状况。犯罪治理不仅针对传统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一些社会危害性轻微的行为也被作为犯罪处理,国家对犯罪的治理从以往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专项整治转变为对社会各种违法行为的广泛治理,司法资源被最大限度地调配到各类轻重不同的犯罪治理之中,犯罪治理容易陷入低效循环之中。现代化的法治要求告别严刑峻法和重刑轻民,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理念,实现“更多治理,更少统治”。在全面保障人民权利的民法典时代,应积极强化私权保护,限缩公权扩张,借助民法典所发出的权利保护的最强音,将犯罪治理刑治模式的公权扩张思维转化为民刑共治的私权保护观念。第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犯罪治理的公权扩张提出了挑战,为了切实加强人权保障和提升犯罪治理效能,应从思维观念上将公权扩张转化为私权保护。第二,充分发挥民法典权利保护法的作用,通过构建民刑共治犯罪治理新模式,将刑治模式的公权扩张转化为治理现代化要求的私权保护。第三,民刑共治犯罪治理新模式在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同时,可以极大提升犯罪治理效能,克服传统刑治模式低效能高损耗的缺陷。总之,现代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法典则是保障私权制约公权的重要法宝。实务中处理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时,要准确适用民法典进行民事治理,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要充分发挥民法的作用,对公民私权利进行充分的保护;要规范公权力,限缩刑治模式之下的公权扩张,妥善处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通过民刑共治,将传统社会的单向度治理变革为现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多元治理。
结语
为了因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新要求,结合当下我国民法典时代强调私权亦即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特点,宜提倡以民刑共治犯罪治理新模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刑共治犯罪治理新模式具有足够的包容性,它针对所有的犯罪而不仅仅是“以违反民法规范为前提条件的”民事犯。法定犯包含民事犯和以违反行政法规范为前提条件而构成的行政犯。因此,民刑共治犯罪治理新模式既针对自然犯,又针对法定犯,而法定犯中,既针对民事犯又针对行政犯,并不特别针对民事犯而忽略行政犯。简言之,民刑共治犯罪治理新模式是针对社会所有违法犯罪行为治理的理念和模式,也因此这一犯罪治理新模式中的犯罪是指广义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非单纯指狭义的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发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以良法推动善治,以善治支撑良法。如果说,中国古代法是民刑不分,中国近代法是民刑分立,中国现代法则应民刑融合。从民刑不分到民刑分立再到民刑融合,既是公私法融合发展趋势下民法刑法之间关系的大势所趋,更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之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