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11民初2926号 徐州市泉山区米格菲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波与被告徐州市泉山区米格菲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一次性全额退还报名费7424元,原告收到的英语教辅2册,点读笔1支,赠品书包1个返还被告;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邸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邸玉林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布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4723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汪政委:本院受理原告青海柯莱特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青282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641号
徐田邦(公民身份证号:362331197204293332):本院受理原告方子修与被告徐田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64857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3年5月22日08时4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338号 凌小东(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5****6918):本院受理原告陈重与被告凌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凌小东支付原告陈重货款人民币8689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货款8689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二、由被告凌小东支付原告陈重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凌小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凌小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957号 张燕燕(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8303273567):本院受理原告蔡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举证期限为15日,本院定于2023年5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035号 被告:张汉雨、姚速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汉雨、姚速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张汉雨、姚速智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汉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2647.6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汉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姚速智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汉雨名下车牌号为浙G5NV15的东风日产牌汽车(车辆型号DFL7169VAL2)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元,公告费1641元,合计2343元,由被告张汉雨负担,由被告姚速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蒲强: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6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蒲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213.7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本金1213.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38%的标准自2021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公告费363元由被告蒲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肖栋梁:本院受理了原告严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栋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严静借款本金21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付清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严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4450元,公告费348元,由被告肖栋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郭丰宇、郭太忠:本院受理原告蒋欣诉被告郭丰宇、郭太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皖1021民初1555号
黄山市漫心谷置业有限公司、张凡:本院受理原告姚霞诉被告黄山市漫心谷置业有限公司、张凡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499号
李满足:本院受理原告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被告李满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918号
李洁:本院受理原告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被告李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2013号
许硕:本院受理原告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被告许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495号
王璐璐:本院受理原告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被告王璐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沈阳印象名流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大连文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案(本案编号:2022000001669、2022000001670)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武仲裁字第000002893号和(2022)武仲裁字第000002894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