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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轩谈消费者碳责任的立法模式——

采取柔性责任与刚性责任相结合模式

法治日报      2023年03月22日     

  复旦大学法学院李传轩在《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双碳”目标下消费者碳责任及其立法表达》的文章中指出:
  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人类社会的重大挑战,如何应对气候危机、减缓适应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重要议程。长期以来,在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的相关法治理念和制度措施方面,人们主要是以生产者为中心,关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碳排放问题,并由此针对生产者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要求生产者承担碳减排法律责任。尽管生产经营环节的碳排放问题是最为重要的部分,但与一般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相比,消费环节对碳排放问题的影响明显要更大一些。并且,无论是生态文明建设还是“双碳”目标的推进实施,都需要全社会参与、全过程控制的碳减排行动,没有对消费环节碳排放的有效防控,无疑是一种严重缺失。
  尽管气候危机的加剧和“双碳”目标的提出,要求消费者承担越来越多的碳责任,特别是法律层面的碳责任,但在目前情况下消费者碳责任的承担还面临着很多障碍和挑战。首先,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弱势地位影响了其承担责任的正当性;其次,消费者主权、消费自由等传统观念削弱了消费者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再次,生产行为的营利性和消费行为的非营利性差异降低了消费者承担碳责任的应然性程度;最后,消费者碳责任实现的便利性困境限制了责任承担的可行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全新理念和视角从法理层面对其进行相应的论证和确立,并划定合理的责任范围与边界,以有效破除障碍、回应挑战,为相应立法表达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是低碳消费理论下的消费者碳责任:对消费者主权和消费自由的必要限制;二是气候正义理论下的消费者碳责任:对碳责任的公平分担;三是“三重失灵”理论下的消费者碳责任:对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当然,消费者与生产者存在着重大差异,其碳责任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不同之处,需要根据消费者的特殊情况,划出合理的责任边界。此外,还需要在立法层面上进行科学妥当表达,形成相应的制度规范,以保障消费者碳责任的实施和实现。碳中和专项立法与关联法律协动立法相结合、柔性责任与刚性责任相结合的模式是当下我国立法的较优选择,而从购买、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多环节以及全过程角度构建规范体系也较为合理、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