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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逮捕与羁押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探讨(上)

法治日报      2023年11月15日     
  □ 陈光中

  2020年以来的逮捕与羁押制度改革已经对我国强制措施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必要通过实证研究检验其成效与问题,并总结借鉴相关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理念与方案。
逮捕与羁押制度改革的中国实践
  笔者认为,三种重要的理念转变构成本轮逮捕与羁押制度改革的基础:第一,羁押功能从预惩罚与获取口供转向诉讼保全。我国的羁押制度长期以来用于“押人取供”,通过将犯罪嫌疑人关押起来对其施加心理压力,以顺利获取口供。近年来,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的完善,这种“口供中心主义”逐渐受到限制。第二,风险控制从注重羁押手段转向注重技术管控手段。新兴技术如电子手环、非羁码以及路面监控的应用,使得即使在未被羁押的情况下,被追诉人的位置和行为信息仍然可以被获取,并且可以实时跟踪,这显著降低了被追诉者的逃跑风险,同时也减轻了监管人员的压力。第三,改革理念逐步向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理念靠拢。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和第40条明确规定剥夺人身自由的条件,包括未经审讯不得羁押权利、知情权、律师协助权、快速审判权以及申诉权等,是衡量法治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这些理念经过长时间传播,已逐步被我国司法机关所采纳。
  通过对2017年至2022年3906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表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实施(2020年1月)前后,逮捕率从71.1%下降到48.8%,审前羁押率从51.9%下降到29.9%,说明强制措施制度改革整体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逮捕率下降不均衡问题突出。一是地区间降幅不一。例如,L省逮捕率下降31.0%,N省为18.7%,S省为16.4%。二是罪名间不均衡。暴力犯罪和妨碍社会秩序类犯罪逮捕率下降明显,经济犯罪下降2.4%,职务犯罪变化不大,毒品犯罪上升3.6%。三是轻重罪分布也不均衡。轻罪逮捕率下降9.8%,重罪下降14.6%,轻罪逮捕率仍有下降空间。第二,逮捕条件的适用存在部分异化。一是不认罪认罚已经部分异化为从严逮捕的条件。二是外来人口依旧是审查逮捕考虑的重要因素。第三,羁押必要性审查效果不彰。实证研究发现,政策实施后羁押变更率(18.9%)与之前(19.2%)无明显差异,主要原因可能是对轻罪羁押的审查过滤效果不佳。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第一,外部压力影响逮捕条件的准确适用。首先,绩效考核压力在逮捕决策中扮演重要角色。其次,公众舆论压力影响逮捕决策。民众观念中通常将不捕视为无罪释放,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疑虑。最后,人身保全压力也影响逮捕率。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在面临监委“走读式”调查的过程中,可能心理承受压力大,自杀率较高,从而促使将逮捕作为人身保全措施而使用。第二,羁押替代措施发展不完善影响其适用范围和管控效果。对于取保候审,现有的保证金和保证人范围过窄,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至于监视居住,司法实践经常突破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上级批准就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还时常出现未告知嫌疑人权利、未通知家属监视居住地点、限制律师会见权等乱象。第三,社会危险性判断的主观化造成审查逮捕的罪名差异和地区差异。
审前羁押制度改革的域外镜鉴
  在西方发达国家,审前羁押率一般控制在20%以下。比如,英国2021年审前羁押率大约为9%,2020年为11%,2019年为8%。在德国,2020年审前羁押率仅有3%左右,即便审前羁押率很低,但其中仍有1/3左右属于轻罪羁押。在美国,州法院羁押率一般都在20%以下,2021年华盛顿特区法院的羁押率为15%,新墨西哥州为16.8%,纽约州2020年为17%。从上述数据可知,一是西方国家的审前羁押率已经长期处于较低位运行。二是羁押率与重罪案件的占比呈正相关关系。三是降低羁押率难以“毕其功于一役”,在总体羁押率降低之后还需要持续解决轻罪羁押率高、羁押时间长、非羁押措施的适用和监管等问题。
  有学者认为,审前羁押违反了刑事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因为其主要是依据法律上还未确定的事实来推论被告人未来的危险性。这种预防性措施不能成为刑事司法程序的常态,只有在具有极高必要性的情况下,才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否则就会危及刑事司法体系的正当性。基于这一理念,可以形成审前羁押的基本原则:其一,羁押例外原则,即审前释放是常态,而羁押则是“需要仔细限制的例外”。其二,保护性原则,即羁押程序中需要包含多种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性措施。其三,比例原则,即羁押措施以及羁押替代措施的使用、羁押时间的确定和延长应与案件重大程度、侦查困难程度呈比例。
  西方国家的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在推动羁押率降低的同时,也防止其带来的可能风险。其一,推动羁押听证的实质化运转。需要延长羁押听证会的时间,以便让法官在充分调查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实质化判断。其二,重点降低轻罪案件的羁押率。其三,提供法院提醒和支持性服务。通过邮件、电话和自动短信提醒的方式可以大幅度增加出庭率。第二,加强被追诉人在审前阶段的权利保护。在审前阶段为被追诉人提供律师帮助,同时,赋予了被追诉人在羁押期间申请救济的权利。第三,通过量化工具提升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在数字时代,通过详细收集被追诉人信息以及利用大数据不断改进模型算法,已显著提高了量化评估的精确性。虽然量化评估也受到平等性和透明度方面的质疑,但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它将替代法官经验判断,成为风险评估的主流方法。第四,使用电子监控降低非羁押措施的监管成本。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