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毓莹谈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应当遵循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
法治日报
2023年11月15日
中国政法大学王毓莹在《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思路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民间借贷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自发形成的独立于国家金融行业融资之外的民间融资信用形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主渠道金融补充作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日渐凸显,逐渐发展成为经济主体生产、生活、投资的重要融资渠道。但因民间借贷所具有的自发性、分散性、灵活性、无序性等特征,使得民间借贷纠纷频发,案件数量与日俱增。
民间借贷在便利融资的同时也为司法裁判带来了棘手问题。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总量大且不断增长、涉案金额巨大,案件区域和类型集中,虚假诉讼频发,高息隐蔽性增强且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突出等特征。从归类分析的视角来看,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但又具有偶发性、隐蔽性、无序性等民间借贷特点。故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严格审查合同效力、审慎突破合同相对性、依法处理虚假诉讼以及正确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等基本原则。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难,一般体现在认定事实难和法律适用难两个方面。民间借贷因其灵活性、私密性以及随意性获得市场主体热捧,因此亦滋生交易风险,在证据不完整不充分的情况下,使得法律事实尽量接近客观事实存在困难和障碍,在证据规则的技术性规则下的法律事实可能与案件客观事实产生偏差。为尽量避免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偏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在主张与抗辩之间如何正确转换举证责任,如何结合审判经验、生活常识对案件证据审核认定等,增大了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的难度。同时,随着民间借贷类型的变异和转型,当事人之间到底是构成民间借贷还是其他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表征背后是否存在虚伪的意思表示以及当事人行为是受民间借贷私法规范还是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刑事法律规制,对审判实践中法官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针对仅存在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应推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针对虚伪意思表示的民间借贷,应在司法主动审查交易模式的情况下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结算型借款协议,应当认定双方往来款项作为印证债权凭证的证据;法定代表人以企业法人名义对外借贷的情形,应当审查款项的实际用途以确定还款责任主体;对于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的还款主体认定问题,应从日常经验法则出发认定借款用途进而认定还款责任主体;当民间借贷涉刑事犯罪时,该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依债权人的主张原则上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