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鸣谈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行政法路径——
应从规范体系规范重点规范手段等方面完善
法治日报
2023年11月15日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李晓鸣在《法学论坛》2023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行政法路径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改革开放以来,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既是科技体制改革的热点和难点议题,也是学术研究的长期关切。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民法和行政法。单纯以民法调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不能有效界定“职务科技成果”,不能完整体现成果权益的内容,难以独立决定权益的归属,也无法健全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和风险分配机制。只有从行政法路径构建基础概念、权益归属以及奖酬和风险等核心制度内容,才能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在行政法视野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还需区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与“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是两项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活动。前者主要的是指成果完成人、成果享有单位和转化单位三方平等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而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则是具有明确公共目标和公益价值的活动,是行政管理机关以上述三方为主要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同时,促进的目的只能通过具体的转化活动来实现,促进的效果也只能通过转化活动来检验。基于对两项活动差别的认识和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践的长期调查研究,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行政法应是研究的关切。只有以行政法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才能实现其维护科技事业公共利益和维护市场环境公平有序之功能,这也是行政法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性和优越性所在。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职能的法律依据存在明显的缺陷,忽视了最应关注的转化各方利益分歧,也未有效利用非强制性的行政手段。
在行政法较民法更侧重“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下,根据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政法律制度的缺漏,遵循维护科技事业的公共利益和市场环境的公平有序的功能定位,应从规范体系、规范重点、规范手段等方面完善行政法规制路径,以提升相关行政法规范的科学性。首先,构建科学的成果转化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其次,扩大财政资金成果的权属约定自由;再次,激励手段的多元化;最后,保障机制的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