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释放数据要素潜能
法治日报
2023年11月15日
□ 马羽男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为加快释放数据要素的潜能,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强调,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深入参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规则制定,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深化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加快释放数据要素潜能,笔者认为需要从三个方面“对症下药”,进行“精准施治”。
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
为唤醒“休眠”的公共数据,充分挖掘其价值,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将公共数据授权于市场主体运营,具体可从以下关键点着手:
首先是公开公平授权。所谓公开,即指在选择授权运营主体时,应提前公开适格的条件,并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竞选的方式确定运营主体。所谓公平,即指在确定运营主体的过程中,不能因为申请主体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不能因为申请机构是国有控股等原因就受到优待,应平等对待所有主体。
其次是收取成本授权。授权运营主体在利用公共数据的过程中,应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费用,当然这种费用区别于正常交易市场之中的售卖费用,其支付的费用应能大体覆盖公共部门管理数据所需的必要成本。
再次是有效监管授权。一是确立监管模式。建议采取多元监管模式,即“行政机关宏观监管+授权运营平台自律监管+企业内部监管+社会监管”,其中,行政机关宏观监管和授权运营平台自律监管是多元监管中的重点。二是明确监管责任。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是多元协同监管主体履行监管职责的基础。三是平衡监管力度。监管力度的平衡对于数据交易这一新兴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既要防止“管得过宽”,也要避免“全都不管”。
最后是明确监管内容。此举旨在确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的哪些环节和事项应当纳入监管,例如授权运营主体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公共数据应用场景,进而匹配需求。对于场景之外的需求,可以交给公共数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估是否予以满足,并对其使用过程进行监督。
完善数据交易流通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数据权益规范。鉴于数据确权问题的复杂性,建议保护数据主体权益,保护各方数据参与主体的权益,鼓励数据交易流通。尝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收集、使用、加工及交易的权益,明确其对自身产生和依法收集的数据可以依法使用、加工;对其以合法方式获取的数据以及经过合法方式处理所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进行交易。
二是制定数据交易合规标准。组织制定数据交易活动全流程的合规标准,主要包括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细化数据的质量评价体系,明确交易数据的质量要求,以进一步规范数据的入场交易。
三是摸索构建数据资产定价指标体系。推动制定数据价值评估准则,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行使要素定价自主权。
四是积极开展与数据相关的第三方服务。加快推动数据要素交易第三方开展数据认证、评估、中介咨询等综合配套服务。
五是保障数据要素市场的公平竞争。数据市场主体需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数据要素市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机制,打击数据垄断、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
健全数据安全治理机制
其一,应优化多元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数据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数据企业等应加快形成多方协同的安全治理体系,进一步优化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第一个主体是数据监管部门。数据安全治理工作涉及众多部门,各部门之间需打破信息壁垒,推进信息与资源的整合,避免“九龙治水”的场景出现。第二个主体是数据企业。企业应积极参与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立企业数据安全治理机制。第三个主体是数据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发挥熟悉行业的优势,积极参与数据安全治理工作。
其二,应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数据分类分级应遵循科学性、适用性、灵活性原则,以关键性、可用性、敏感性、完整性、社会效用性作为分类标准,形成“人工+智能”的数据分类分级系统。此外,对数据企业的监管也可以采用分类分级的方式,创新监管模式。可以参照《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将企业分为网络销售类、生活服务类、社交娱乐类、信息资讯类、金融服务类、计算应用类,并且以其积聚的数据总量为标准,对企业采取由宽到严的梯度监管。
其三,应强化个人数据保护。为保护个人数据安全,应明确“规范个人数据处理活动”是个人数据保护的核心,出台个人数据的匿名化等可量化标准,构建以“告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并且细化敏感个人数据的认定与保护规则。例如,生物识别数据应取得自然人的单独同意,划定人脸识别数据的可使用范围,自动化决策应采取不予歧视原则等。